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日签署并履行:

甲方:                               乙方: 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它________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阜通大街1号院望京SOHO塔三B40层

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出借咨询、财务规划、出借管理等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贷后管理等服务达成一致,以兹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债权人:指自主选择出借一定数量资金给他人及/或以受让债权的方式向他人提供资金的自然人,包括本协议甲方。

1.2 债务人:指有资金需求、经乙方筛选推荐给债权人,由债权人自主选择并得到债权人一定数量资金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

1.3 债权:指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拥有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或其他资金参考回报。债权以人民币计价。

1.4 工作日:指除中国的周六、周日以及国务院确定的中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之外的日期。

1.5 提前还款: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债务人的本息或其他资金偿还周期和金额等相关还款计划,债务人可能在协议规定的偿还周期结束前,在某一期将剩余本金或其他资金提前偿还给债权人,从而使债权人的资金比约定的计划提前收回。

1.6 债权受让人:指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支付一定对价后即享有原债权人对相应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受让人。债权受让人受让该笔债权后,应享有和履行原债权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7 个人信息:指本协议项下的债权人为实现出借而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划款账户等个人身份、资产、信用的资料和信息。

1.8 商业秘密:指为完成本协议交易目的而为双方所知悉和相互透露的但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案、信用评估报告、公司执照、资产情报、协议、备忘录、个人信息、技术数据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第二条资金出借方式

甲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个人的出借需求:

甲方有权通过参与乙方提供的出借(出借)服务计划,对乙方推荐的债务人进行选择,决定是否提供资金;如果决定出借,须通过当面签署、传真签署、扫描签署、授权签署或在乙方平台通过电子签章、点击确认等方式签署《借款协议》《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转让及回购协议》或其他融资文件,并按照融资文件的约定及时付款给债务人。甲方受其本人签署确认的融资文件条款的约束,自甲方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债务人账户时,甲方与债务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及/或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条各方权利与义务
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享有其所出借款项带来的利息及/或溢价参考回报;

3.2 甲方有权登陆到乙方平台查看其所出借款项带来的参考回报情况;

3.3 甲方同意,如果其所出借对应的债务人有提前还款及/或提前回购的需求时,甲方允许债务人依据约定进行提前还款,而无需债务人再特别通知甲方;

3.4 对于乙方基于推荐债务人的需要而提供给甲方的债务人的个人证件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甲方确保仅用于出借参考,不向任何乙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甲方有义务为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及乙方及/或乙方的合作方的业务内容进行保密。如果甲方擅自、不恰当地向他人透露债务人的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或乙方及/或乙方的合作方的商业秘密,由此给债务人或乙方、乙方的合作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5 甲方保证不会利用乙方服务进行资金非法转移、套现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完全有权出借该笔资金;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不得因此而牵连乙方,并保证及时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3.6 甲方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电话等相关重要信息,须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其自身在本协议项下各项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B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7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甲方提供服务;

3.8 乙方有权向甲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3.9 乙方须对甲方个人信息包括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但以下情形除外:

3.9.1 乙方为履行服务之目的向乙方合作方及关联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

3.9.2 乙方将甲方个人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向监管机关、行业协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等)进行数据共享、披露的;

3.9.3 监管机关、行业协会将甲方信息用于行业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使用以及其他合法用途的;

3.9.4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监管要求需要对甲方信息进行共享或公开披露的。

3.10 乙方对甲方的责任仅限于本协议。 甲方理解并确认:乙方既不是甲方与债务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所有出借咨询服务仅供甲方决定是否出借时予以参考,无论甲方与债务人形成的借贷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第三方担保,也不论乙方是否在融资文件上签章,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视为乙方及其关联方对债务人偿还能力及融资文件的履行作出了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亦不应视为乙方及其关联方对甲方的本金和/或参考回报作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甲方应自行判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资金,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或责任。

3.11 乙方确保其提供的债务人真实存在,甲方出借后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否则乙方承担因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3.12 乙方确保向甲方推荐的债务人已经过适当谨慎的债务人信用分析和评估, 但乙方对债务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无法进行保证且不承担责任;甲方自主选择并接受乙方为其推荐的债务人时,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款项等风险)。

3.13 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信息变更手续;

3.14 在甲方与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协助甲方进行及时催收和追讨;

3.15 乙方为甲方提供出借咨询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推荐、出借或其他资金对接促成、债务人信用评估、回款管理、贷后管理及必要的催收等服务,并有权据以向甲方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

3.16 乙方应妥善保存本咨询服务协议文本电子版,以备查阅,保存期限为本协议存续期间及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年。

第四条回款账户管理

4.1 根据甲方与特定债务人之间的融资文件的规定,债务人有义务对甲方定期还本付息。为便利、统一地回收本息,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主体代为划转债务人每期偿还的本息,并支付至甲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或者甲方在出借时选择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

5.1 出借(出借)服务计划类型:, 出借(出借)服务计划项下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保理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应收租金等。 出借(出借)服务计划期限为甲方选择的债务人对应的还款期限。

5.2 甲方出借金额/受让债权价值为人民币元整,甲方需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准备好出借款项。乙方在协助甲方签署确认融资文件后进行款项划扣。

5.3 甲方的实际出借日期以融资文件约定或乙方平台公示为准,出借行为在乙方协助甲方按融资文件所载日期将款项实际支付到债务人及/或原债权人账户时生效。如当期同时选择该债务人的出借(出借)人的出借金额未达到债务人申请的融资金额的,则甲方的出借金额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至甲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或者甲方在出借时选择的银行账户。

5.4 出借(出借)服务计划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将按期代划转的债务人偿还的本息或其他资金,在债务人还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或者甲方在出借时选择的银行账户。甲方每期收到的债务人偿还的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签署或确认的借款协议约定或乙方平台公示内容为准。
声明:借款协议或其他融资文件中所列的债务人每期还款金额,是在债务人按期偿还本息或其他资金的前提下计算得出。甲方知晓和确认前述金额为估算所得,仅供参考。甲方实际收到的款项取决于甲方的债权价值、实际出借期限、债务人实际还款、撮合服务费、提前退出服务费的具体数额。

5.5 如果甲方的实际付款日期迟于融资文件约定的出借日期,但甲方以实际履行付款义务表明其接受融资文件,则甲方出借资金实际参考回报自甲方实际付款日起计算。

5.6 收费标准。甲方了解并同意: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如下标准从甲方出借金额、受让债权支付对价、债务人偿还的本金、利息、其他资金或者甲方进行债权转让时的债权转让款项中支付费用:

5.6.1 撮合服务费。乙方在甲方出借(出借)服务计划开始后按照债务人的还款期数在债务人每期还款时向甲方分期收取撮合服务费。如甲方的出借期限为180天以下(含180天),则每期撮合服务费=出借金额(出借期限(日)÷365)×0.5%/期数,如甲方的出借期限为180天以上(不含180天),则每期撮合服务费=出借金额(出借期限(日)÷365)×0.8%/期数。如甲方部分转让其持有的债权,则前述出借金额指甲方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债权在部分债权转让成功时的剩余债权价值;如甲方为债权转让的受让方,则前述出借金额指甲方受让债权在甲方受让成功时的债权价值。如债务人决定一次性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则乙方在债务人一次性偿清时向甲方收取当期撮合服务费,未收取的撮合服务费将不再收取。

5.6.2 提前退出服务费。出借(出借)服务计划期限内一般不支持甲方提前退出,但甲方因客观原因确需提前退出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向乙方申请,并经乙方同意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提前退出服务费,作为乙方为甲方提前退出推荐债权受让人的服务对价。提前退出服务费=实际债权转让对价*0.5%

5.6.3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在甲方出借时以及债务人偿还款项时直接将撮合服务费、提前退出服务费划扣至乙方账户。乙方收取撮合服务费及提前退出服务费时,甲方账户中债务人偿还的本金、利息、其他资金不足以支付的,乙方有权在日后的任一时间点随时向甲方收取该撮合服务费及提前退出服务费并直接从甲方账户金额中进行划扣。

5.7 为维护各债权人权利,如债务人出现逾期还款,或债务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决定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仲裁。同时,甲方同意在诉讼/仲裁前将债权无偿转让给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公司”),由恒元公司统一向债务人追索。但因债务人失踪或还款能力丧失等原因导致债权的追索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债权经恒元公司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在乙方平台进行公告等方式)甲方后重新转让还给甲方。甲方收到恒元公司书面通知后有权自行向债务人进行债权的追索,乙方应当配合提供甲方为实现债权所需文件。

第六条债权转让

6.1 出借(出借)服务计划期限内,乙方无义务为甲方推荐任何债权受让人,甲方可自行将债权转让给未经乙方推荐的其他债权受让人并及时通知乙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但在甲方有特殊需要时,可向乙方提出将自己当时持有的债权的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需求,经乙方同意后为甲方寻找债权受让人,并协助办理转让手续。

6.2 甲方向乙方申请将其持有的债权进行转让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甲方持有债权的期限已超过30天(不含30天),并且债务人在甲方持有债权期间至少进行过一次按期正常还款;

(2)对应的债务人的剩余还款期数至少还有一期(含一期);

(3)甲方持有的债权在申请债权转让时未发生逾期;

(4)甲方申请债权转让的时效自甲方申请债权转让日时起至当日24时止,具体时间以乙方平台公示为准。债权转让时效期间甲方未能成功将其持有的债权转让的,甲方可再次申请,申请的时效以此类推;

(5)甲方申请债权转让日不能为对应的债务人当期还款日及还款日前一天,且债务人未对当期应还款项进行过提前还款。

6.3 甲方申请的债权转让对价不得低于人民币10(拾)元。如债权转让时效内选择受让甲方债权的债权受让人的受让价款未达到甲方申请的债权转让对价,甲方可选择接受或拒绝接受部分转让甲方持有的债权。甲方选择接受部分转让债权的,未转让的债权由甲方继续持有。

6.4 当甲方向乙方提出将自己当时持有的债权的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需求时,甲方即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开始为其寻找债权受让人及以甲方名义将甲方持有的债权进行转让并办理债权转让手续,但乙方并不保证能成功推荐债权受让人。

若乙方成功推荐债权受让人,视为本协议5.1款约定的出借(出借)服务计划终止,甲方将把对应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为其推荐的债权受让人,转让价值为债权转让时甲方申请的债权转让对价,当债权受让人将债权转让价款划至甲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或者甲方在出借时选择的银行账户时,甲方所享有的债权立即转让给债权受让方。通常情况下,债权转让价款支付日为成功推荐债权受让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如遇支付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款项,但乙方不对上述支付日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若乙方未能成功推荐债权受让人,则甲方继续持有出借(出借)服务计划项下的债权,直至成功推荐债权受让方且甲方将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方。通常情况下,债权转让价款支付日为成功推荐债权受让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如遇支付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款项,但乙方不对上述支付日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第七条出借款项的支付

甲方可以选择如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出借款项的支付。

7.1 若您选择第三方个人账户充值的方式支付出借款项,则适用如下条款。

7.1.1 甲方同意在乙方指定的、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核准的、具有第三方支付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开设个人资金账户(以下称“第三方个人账户”)或委托乙方开设第三方个人账户,用于本协议下出借资金的支付。

7.1.2 甲方开设第三方个人账户后,将获得唯一的用户名及密码,并拥有对该账户进行资金注入及资金提取的权利。

7.1.3 甲方同意并承诺按照经乙方确认的出借金额,直接向甲方的第三方个人账户进行资金注入。甲方在第三方个人账户中必须留有足够余额,否则因账户余额不足以及不可归责于乙方或乙方授权的委托方的任何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扣款或扣款错误、失败,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7.1.4 因甲方提供的账户信息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导致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主体根据本协议约定从该第三方个人账户进行委托扣款操作引起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7.1.5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协议及附件约定范围内,管理甲方在第三方机构开设的第三方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包括向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放款,以及接受债务人的还款等。乙方将根据融资文件所载明的出借及/或出借日期或者甲方在乙方平台点击出借或确认或类似涵义选项后任意一个时间点,将甲方购买债权款项划转给债务人。

7.1.6 所有向第三方个人账户注入或是追加资金,都必须经过乙方确认方为有效。非经乙方确认的资金,仅属于甲方在本协议之外另行放入第三方个人账户之资金,不享有本协议下约定的资金参考回报及其相关权益。

7.2 若您选择委托划扣的方式支付出借款项,则适用如下条款。

7.2.1 甲方在乙方平台出借时选择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出借资金划扣账户”)作为出借款项的支付账户,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或乙方委托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从该账户中代为划转出借金额,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主体按时划转给债务人。

7.2.2 甲方在指定的出借资金划扣账户中必须留有足够余额,否则因账户余额不足以及不可归责于乙方或乙方授权的委托方的任何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扣款或扣款错误、失败,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7.2.3 甲方须确保出借资金划扣账户为甲方有权使用的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因甲方提供的账户信息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导致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主体根据本协议约定从该账户进行委托扣款操作引起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7.2.4 甲方终止乙方委托扣款的授权或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时,应在当期款项交付日的30个工作日前向乙方递交书面通知,甲方变更该账户时必须签署《客户信息变更书》、经乙方签收后方可生效。因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授权或变更信息而引发的损失须由甲方自行承担。

7.2.5 根据融资文件所载明的出借或出借日期或者甲方在乙方平台点击出借或确认或类似涵义选项后任意一个时间点,乙方将甲方出借款项划转给债务人。

7.2.6 对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与特定的债务人签订的融资文件及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任何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代为划扣的款项,如果乙方发现因系统故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指令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在资金划转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无论是否有利于甲方、乙方或债务人等任何一方,乙方均有权立即纠正该错误。甲方理解并同意,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均不计算利息,乙方也不承担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但因乙方具有恶意而导致的处理错误除外。

7.2.7 当甲方在乙方平台通过网络点击确认或以其他类似方式选择委托划扣的方式支付出借款项的,视为甲方主动申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为甲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账户。开设账户后,与该账户使用、性质认定等相关事宜,按照本合同7.1条约定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关于该账户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风险提示

甲方明确了解和知悉乙方在此提示其自愿出借行为可能面临的如下风险:

8.1 政策风险

因宏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监管导向、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8.2 市场风险

因市场资金面紧张或利率波动、行业不景气、企业效益下滑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8.3 债务人信用风险

当债务人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甲方的出借资金可能无法按时回收。

8.4 资金流动性风险

甲方按照约定将资金提供给债务人使用,在债务人不主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按照约定的期限分期偿还甲方的本金和利息、融资金额及溢价回购款或其他资金,甲方的出借资金将分期回收,因此资金回收需要一定的周期。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乙方将在甲方提出需要以及其他对甲方有利的时机,努力帮助甲方寻找、向甲方推荐愿意受让甲方债权资产的第三方,但不能确保一定能够在甲方需求的时间协助甲方寻找到合适的债权受让人。

8.5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可能导致甲方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九条文件保管

9.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融资文件以电子文本形式生成,甲方委托乙方(乙方可委托其合作方)保存在乙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

9.2 保管过程中,甲方可使用其自有账户登录到乙方平台查阅其出借资金所对应的融资文件。

9.3 甲方须遵照本协议第十条保密条款的约定合理使用各项融资文件。

第十条保密条款

10.1 在本协议“释义”中所约定的“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均属于保密信息,各方应采取严格措施实施保密,本协议第3.9条约定的情形除外。

10.2 上述保密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具有保密性质的有关披露方或其关联机构的业务经营、方法、知识产权、技术秘诀、发明、技术数据或说明、测试方法、商业和财务信息、研究和开发活动、产品和销售计划以及客户和厂商信息。

10.3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除非是(1)债务人或乙方的董事、职员、顾问、控股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关联公司、合作机构需要知道保密信息,并且对本次交易进行信用评估以及(2)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

第十一条税务处理

甲方在出借资金交易、回收、受让及转让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与变更

12.1 如甲方要求解除本协议,需于出借日期前3个工作日签署并向乙方提交书面的《终止协议通知书》,经乙方同意并盖章后,本协议即行解除。

12.2 尽管有上述第12.1款的规定,但在甲方出借资金支付给债务人后,除选择本协议第六条转让方式退出本协议债权债务关系外,如无不可抗力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等);如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3.2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或配合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对违约债务人的诉讼或其他追索行动,由此而导致乙方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已支付给甲方的补偿,甲方应对此违约承担赔偿责任。

13.3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条款约定,则其应向遭受损失的另一方赔偿其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可预见的合同参考回报损失、诉讼费及律师费用等。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14.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纠纷,且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 因诉讼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调查费及律师费用等,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5.1 如果甲方出现出借资产的继承或赠与,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乙方出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经乙方确认后方可予以协助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15.2 本协议的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等有效副本的效力与本协议原件效力一致;

15.3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5.4 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保存在乙方(乙方可委托其合作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协议效力;

15.5 本协议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不再使用本协议对应的乙方服务且双方将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完毕时止;

15.6 本协议作为双方独立合同关系成立之证明,并不自动构成甲方与债务人之间融资文件的附件;

15.7 双方另行确认或以电子文本形式最终生成的其他文件如明确为本协议的附件,应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如附件和本协议正文存在任何冲突,应当以附件为准;如双方另行确认或生成多个附件,且各附件互不冲突,则多个附件共同适用于本协议正文的相关条款;

15.8 甲方在审阅完毕本协议文本时,已阅读并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本人已经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相应的权利义务,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您充分理解并同意,以下为各类融资文件的范本,根据借款人及借款性质等信息的不同,融资文件可能会有相应的调整,您点击同意本范本的行为即表示您自愿承诺接受以下融资文件范本以及根据不同情形作出调整后的文件版本。


————当为您推荐的债务人为借款人,在您与借款人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时,适用以下借款协议及其附件—————


编号:___________

借款协议


本借款协议(“本协议”)由以下两方于                日签署并履行:


出借人:         


借款人


借款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共同借款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居住地址
居住地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借款人专用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一条借款信息

借款人借款本金(本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借款人每月还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最后一期还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起息日:          ;借款到期日:          ;还款日:         

还款方式:          ;还款期数:          ;借款详细用途:         

第二条划款

各方对本协议所述借款相关信息全部认可,自主自愿依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特此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借人可将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金额,在扣除借款人按照其与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 顾问 ”)所签署的《小微金融信息咨询及信用管理服务合同》应支付的服务费(包括贷前咨询服务费和贷后信用管理费)后的剩余款项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出借人及/或出借人经由其他第三人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支付到借款人专用账户。出借人应将扣除的服务费在划款同时支付给顾问。

第三条付款方式

1)本协议项下的出借款项由出借人通过其授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完成借款的支付:

①支付至本协议列明的借款人专用账户;

②支付至借款人在顾问或顾问的合作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虚拟账户;

③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其他收款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人支付其购买商品或服务所应支付的价款等)。

④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2)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同意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接受委托后进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相应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顾问地位

1)出借人与借款人在此确认,顾问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咨询服务,以下简称“玖富互金控股集团”)不是本协议规定的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中的任何一方根据借贷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时,不得将顾问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列为共同被告,也不得要求顾问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2)为维护各出借人权利,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或借款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出借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顾问决定对借款人提起诉讼/仲裁。同时,出借人同意在诉讼/仲裁前将债权无偿转让给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公司”),由恒元公司统一向借款人追索。但因借款人失踪或还款能力丧失等原因导致债权的追索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债权经恒元公司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在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平台进行公告等方式)出借人后重新转让还给出借人。出借人收到恒元公司书面通知后有权自行向借款人行债权的追索。

第五条连带责任

本协议如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借款人,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借款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且任一借款人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因此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本息偿还方式

1)借款人在此同意出借人可以自行或委托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通过短信、邮件或微信等形式将借款偿还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放款日、首个还款日还款额、其余还款日还款额等信息予以告知,当出借人或顾问将前述信息发送至借款人的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住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通讯电话等)后,即视为借款人收到并知悉前述还款信息。

2)借款人须在每月还款日当日(不得迟于中午12:00)或之前将本协议约定的月还款本息款项存入借款人专用账户。如果遇到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期不进行顺延。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必须安排在还款日之前还款。

3)借款人在此同意出借人、顾问或出借人、顾问授权的主体于每月还款日当日从借款人专用账户中准确划扣还款额(包括本金、利息等费用),直至成功扣划为止。若委托扣划失败是由于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将每月还款额存入其借款人专用账户,将产生相应的逾期管理服务费,详见本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

4)提前还款(即一次性偿还全部或部分还款):如果借款人决定一次性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借款人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顾问提出书面申请,出借人授权顾问收到申请后与借款人确定提前还款的具体事宜。借款人在借款人和出借人授权的顾问商定的日期当日或之前(非还款日或节假日),一次性将剩余全部或部分应还款项存入借款人专用账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偿还至出借人。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若借款人晚于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出借人授权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进行逾期本息的征收管理,借款人应向顾问支付逾期管理服务费。逾期管理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如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自逾期之日(逾期之日是《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的次日。举例说明:王某某按其签订《借款协议》的约定应于1月10日偿还该月的本息,但其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则逾期日应为1月11日)始直至还款之日,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应还本息的千分之一收取逾期管理服务费,每月单独计算。若逾期超过3天,出借人授权顾问可随时一次或多次上门催收。上门催收费用为500元/每次(单程10公里内);单程超过10公里,则每公里加收5元,按往返双程计费,以现金形式收取。

2)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本息时,除非出借人或顾问另有安排,按以下原则办理:

应偿还项目的先后顺序为:催收费用(如有)、逾期管理服务费、应还利息、应还本金。累计多期逾期还款的情况下,优先偿还顺序在先的项目;同一应偿还项目中,优先偿还期限在先的款项。即:由远及近首先偿还第一次序应偿还项目,第一次序应偿还项目全部清偿后,由远及近偿还第二次序应偿还项目,以此类推。

如借款人还款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本金和利息的,出借人同意按照其出借款项占借款人在同一批次(项目编号:        )通过顾问进行借款总金额的比例收取还款本金及利息。其他出借人信息以顾问确定的最终信息为准。

3)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借款用途或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5天及以上),经顾问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出借人授权顾问将借款人借款进行提前结清处理。

4)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顾问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出借人授权顾问将借款人借款进行提前结清处理;构成犯罪的,出借人有权向国家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5)如借款人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第(3)、(4)项约定的行为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之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借款,借款人应当一次性偿还截至提前结清当月所有应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等)以及剩余本金,同时,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3%的违约金。出借人同意借款人将违约金直接支付给顾问,作为顾问为出借人推荐替代借款人的服务费。

6)借款人逾期还款30日以上(包含30日)的,出借人或顾问有权将借款人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借款人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照片、视频资料、个人资料等)向线上或线下媒体、所在单位及公安、检察、司法等有关机关披露、在顾问或顾问合作方平台进行公示,并有权将借款人提交或顾问自行收集的其个人资料和信息与任何第三方(包括征信系统等)进行数据共享,以便出借人、顾问和第三方催收逾期借款及对借款人的其他申请进行审核之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借人与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借款人违约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及诉讼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将由借款人承担。

7)如果出借人未能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提供借款给借款人,则本协议自动失效,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条通知

1)为通知之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确认向顾问提供的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住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通讯电话等)为协议对方或顾问寄送有关文件或发生法律争议时有关法律机构寄送有关文件的有效地址。如发生文件不能送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拒收、无法查找地址、查无此人等,其法律后果由通讯地址提供方承担,并视为对方/顾问/有关法律机构已经送达。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人有义务在其重要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自然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出借人和顾问(包含但不限于):

借款人本人、借款人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下列信息:工作单位名称、电话及地址、居住地址、居住地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若因借款人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出借人或顾问的调查及诉讼费包括律师代理费将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债权转让

1)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

2)借款人同意将出借人对其所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人,并认可新债权人向其出示的、出借人出具给新债权人或出借人与新债权人签署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书,借款人同意向新债权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对出借人负有的全部义务。

3)借款人同意新债权人可以授权出借人或其他第三方代为行使其对借款人的催收、诉讼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或第三方基于新债权人的授权而代为行使催收、代收借款人应还本息及其他费用,送达、代收相关材料,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新债权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4)出借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新债权人对债权进行再次转让的,应当以信件、邮件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借款人。 本协议双方同意该债权转让自出借人通知发出之日对借款人发生效力。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此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顾问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作为出借人向借款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以及借款人接收债权转让通知的受托方。 如果出借人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或第三方对债权再进行转让(以此类推),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顾问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时,视为借款人收到相关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即对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顾问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在《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或其他载明债权转让信息的文件上签章的行为,视为其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第十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借款人和出借人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借款人向出借人或顾问提交的一切文本、图文、个人信息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

2)出借人承诺对本协议所涉的借款具有完全的支配能力,且为出借人的合法收入。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出借人负责解决。如出借人未能解决,则放弃享有其所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参考回报。

3)借款人仅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于任何其它目的。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将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及生产经营和消费以外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的出借、房地产及房地产信托出借、二次借贷、彩票等)。否则,一经发现,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立即向公安等司法机关举报,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4)借款人应配合并确保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方可以定期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5)借款人和出借人承诺任何发自于借款人和出借人注册时提供的邮箱、手机的电子邮件与短信均为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借款人和出借人承诺不会利用借款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恐怖融资、非法集资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应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借款人配偶已亲自签署附件二所列之《配偶同意书》(如适用)。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保存在顾问(顾问可委托合作的第三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协议效力。借款人与出借人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等)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借人或顾问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送的关于放款日、首个还款日还款额、其余还款日还款额等信息的短信、邮件或微信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

2)出借人通过该借款协议所获得的参考回报应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顾问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接受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委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应委托方承担。如因借款人或出借人或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造成的延误或错误,顾问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3)借款人和出借人均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的签订地及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协议签订地及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5)本协议作为各方独立合同关系成立之证明,除按本协议第九条所签署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件外,任何一方单独与第三人就本协议事项订立的其它协议并不自动构成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亦不直接构成该其它协议的附件。

6)《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所列借款人为其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和/或质押和/或保证担保时,则出借人即受附件一所列条款之约束,享受附件一约定的出借人(债权人)的权利相同的权利,并承担附件一约定的出借人(债权人)的义务相同的义务。该等附件一等担保文件可不必在出借人账户中另行罗列或查看。

7)本协议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成立,同时视为借款人就借款行为向出借人发出要约且该要约已经到达出借人,借款人承诺该要约不可撤回、撤销。本协议自出借人将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划付至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方专用账户时生效,同时,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均受各自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的约束。

以下无正文,协议双方签字:



借款人:              出借人:       

本协议生成日期:       



————当为您推荐的债务人为深圳市玖富超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推荐的有个人消费借款需求的借款人,在您与借款人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时,适用以下借款协议及其附件—————


编号:          

借款协议

出借人: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共同借款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居住地址
居住地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商家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一条借款信息

借款人自付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借款人借款本金(本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借款人每月还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还款日:          ;还款方式:          ;还款期数:          ;借款详细用途:         

第二条划款

各方对本协议所述借款相关信息全部认可,自主自愿依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特此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借人可将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借款本金,在扣除借款人按照其与深圳市玖富超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称“ 客户服务商 ”)所签署的《个人消费借款服务合同条款与条件》等融资文件中约定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信用管理费、咨询服务费、手续费(如有))后剩余的款项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出借人及/或出借人经由其他第三人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划付至借款人签署的《个人借款申请表》上所列商家,供借款人购买申请表上所列的货物或服务(统称为“商品”)。出借人应将扣除的服务费在划款同时支付给客户服务商及其合作方。

第三条付款方式

1)由出借人通过其授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在本协议生效时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直接或间接地划付至本借款协议上所列商家指定账户。

2)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同意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接受委托后进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相应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客户服务商及顾问地位

1)出借人与借款人在此确认,深圳市玖富超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顾问”,拥有www.9fbank.com网站及其他移动客户端经营权(玖富平台),向用户提供信息咨询、出借咨询等信息服务),建立有合作关系,负责审核并向出借人推荐借款人;客户服务商系个人消费借款服务的居间方,顾问系出借咨询服务的居间方。客户服务商及顾问不是本协议规定的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中的任何一方根据借贷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时,不得将客户服务商及顾问列为共同被告,也不得要求客户服务商或顾问承担连带责任。

2)为维护各出借人权利,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或借款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无偿转让给客户服务商,由客户服务商统一向借款人追索。但因借款人失踪或还款能力丧失等原因导致债权的追索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的,本协议项下债权经客户服务商书面通知出借人后重新转让还给出借人。出借人收到客户服务商书面通知后有权自行向借款人进行债权的追索,客户服务商及/或顾问应当配合提供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需文件。

第五条连带责任

本协议如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借款人,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借款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且任一借款人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因此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借款金额、利息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本息偿还方式

1)借款人在此同意出借人可以自行、委托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或客户服务商通过短信、邮件或微信等形式将借款偿还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放款日、首个还款日还款额、其余还款日还款额等信息予以告知,当出借人、顾问或客户服务商将前述信息发送至借款人的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住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通讯电话等)后,即视为借款人收到并知悉前述还款信息。

2)借款人应将每一期期款在还款到期日之前支付至个人借款申请表上所列的指定还款账号或客户银行代扣账号。对于已选择代扣方式还款的借款人,还款时间以客户服务商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从借款人指定账户成功划扣借款人每一期期款至出借人或授权方指定的账户为准。未选择代扣方式的借款人,还款时间以借款人将款项成功支付至出借人或授权方指定的账户为准。因此,借款人应该考虑提早将期款存入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还款账户,以保证期款准时足额到账。

3)选择代扣方式的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客户服务商从借款人指定账户划扣到期的期款及所有本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其他款项,而无需进一步通知借款人或者得到其同意。如果任何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扣失败,无论何种原因所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得因此而减免,如有必要借款人应采用其它合理方式继续清偿债务,且为保证按时履行每月还款义务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从其提供的其他银行卡上进行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扣。

4)若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时仍有其他未还清的个人借款,如果借款人在个人借款申请表上选择银行代扣,且该客户服务商均为深圳市玖富超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则借款人对所有未还清的借款在此授权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代扣,银行代扣的账户将以借款人最新授权的账户为准;

5)借款人应妥善保管本合同项下已还款项的付款证明。因借款人的还款引起争议的,由借款人对其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6)借款人偿还款项,按照如下顺序清偿各项债务(包括借款人签订了其他由深圳市玖富超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客户服务商的个人消费借款服务合同的情形):单笔消费贷款的期款中,期款包含的各款项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清偿: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催收服务费;多笔消费贷款的期款同时到期,先签署的消费贷款合同先偿还,期款包含的各款项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清偿: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催收服务费;同时到期的多笔消费贷款中,借款人申请了提前还款的消费贷款合同先偿还,期款包含的各款项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清偿:借款本金,利息,提前还款手续费。

7)如借款人还款不足以偿还约定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出借人同意按照其出借款项占借款人在同一批次(项目编号:        )通过客户服务商进行借款总金额的比例收取借款金额及利息。其他出借人信息以顾问确定的最终信息为准。

8)如果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借款人应立即向出借人偿还拖欠款项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客户服务商支付滞纳金及催收费。滞纳金及催收费按照逾期天数计算,逾期天数是指最早一笔未全额支付的期款已逾期的天数。滞纳金日标准计算公式为:每日的滞纳金=(截止当天应还本息-截止当天实还本息)*系数,从逾期第1天到第59天,每日按当前尚未偿还本息的1%收取滞纳金;从逾期第60天到第90天,每日按当前尚未偿还本息的0.7%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最终确定金额为按以上计算公式得出日滞纳金并结合实际逾期天数累积相加。催收费日标准计算公式为:每日的催收费=(截止当天应还本息-截止当天实还本息)*系数,从逾期第1天开始,每日按当前尚未偿还本息的0.3%收取催收费。催收费的最终确定金额为按以上计算公式得出日催收费乘以逾期天数。

9)借款人有权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合同金额并终止本合同。提前还款指在某月份(“提前还款月份”)的还款到期日当天或之前一次性支付相关款项以及提前还款费人民币二百元。借款人应在提前还款月份还款到期日的十五日之前致电客户服务商申请提前还款并授权其向出借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只有借款人在本合同以及任何其他由深圳市玖富超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其客户服务商的合同项下没有任何逾期款项时,才可申请提前还款。若借款人在前述合同条款项下发生逾期,任何提前还款申请将自动取消。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以下任何事件发生,客户服务商可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a.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b.借款人在其与出借人或者其他借款方签署的任何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c.客户服务商强烈怀疑借款人自借款申请日起就本笔借款及其他相关事宜从事过任何欺诈行为或借款人可能无能力根据本合同付款;以及4.若按照客户服务商的合理判断,借款人发生可能对客户服务商、出借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

2)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客户服务商有权将借款人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借款人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照片、视频资料、个人资料等)向线上或线下媒体、借款人所在单位及公安、检察、司法等有关机关披露,并有权将借款人主动提交的或客户服务商、顾问自行收集的其个人资料和信息与任何第三方(包括征信系统等)进行数据共享,以便出借人、客户服务商、顾问和第三方催收逾期借款及对借款人的其他申请进行审核之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借人、客户服务商及顾问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借款人违约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及诉讼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将由借款人承担。

3)如果出借人未能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提供借款给借款人,则本协议自动失效,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条通知

1)为通知之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确认向顾问及客户服务商提供的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住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通讯电话等)为协议对方、顾问或客户服务商寄送有关文件或发生法律争议时有关法律机构寄送有关文件的有效地址。如发生文件不能送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拒收、无法查找地址、查无此人等,其法律后果由通讯地址提供方承担,并视为对方/顾问/客户服务商/有关法律机构已经送达。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人有义务在其重要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自然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出借人、顾问和客户服务商(包含但不限于):

借款人本人、借款人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下列信息:工作单位名称、电话及地址、居住地址、居住地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若因借款人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出借人、顾问或客户服务商的调查及诉讼费包括律师代理费将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债权转让

1)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

2)借款人同意将出借人对其所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人,并认可新债权人向其出示的、出借人出具给新债权人或出借人与新债权人签署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书,借款人同意向新债权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对出借人负有的全部义务。

3)借款人同意新债权人可以授权出借人或其他第三方代为行使其对借款人的催收、诉讼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或第三方基于新债权人的授权而代为行使催收、代收借款人应还本息及其他费用,送达、代收相关材料,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新债权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4)出借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新债权人对债权进行再次转让的,应当以信件、邮件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借款人。 本协议双方同意该债权转让自出借人通知发出之日对借款人发生效力。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此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顾问或客户服务商作为出借人向借款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以及借款人接收债权转让通知的受托方。 如果出借人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或第三方对债权再进行转让(以此类推),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顾问或客户服务商时,视为借款人收到相关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即对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顾问或客户服务商在《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或其他载明债权转让信息的文件上签章的行为,视为其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第十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借款人和出借人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借款人向出借人、顾问或客户服务商提交的一切文本、图文、个人信息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

2)出借人承诺对本协议所涉的借款具有完全的支配能力,且为出借人的合法收入。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出借人负责解决。如出借人未能解决,则放弃享有其所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参考回报。

3)借款人仅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于任何其它目的。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将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及生产经营和消费以外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的出借、房地产及房地产信托出借、二次借贷、彩票等)。否则,一经发现,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立即向公安等司法机关举报,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4)借款人应配合并确保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方可以定期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5)借款人和出借人承诺任何发自于借款人和出借人注册时提供的邮箱、手机的电子邮件与短信均为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借款人和出借人承诺不会利用借款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恐怖融资、非法集资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应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借款人配偶已亲自签署附件二所列之《配偶同意书》(如适用)。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保存在顾问(顾问可委托合作的第三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协议效力。借款人与出借人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等)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借人、顾问或客户服务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送的关于放款日、首个还款日还款额、其余还款日还款额等信息的短信、邮件或微信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

2)出借人通过该借款协议所获得的参考回报应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顾问及/或客户服务商接受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委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应委托方承担。如因借款人或出借人或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造成的延误或错误,顾问及/或客户服务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借款人和出借人均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4)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仍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履行地即客户服务商实际办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作为各方独立合同关系成立之证明,除按本协议第九条所签署的相关债权转让文件外,任何一方单独与第三人就本协议事项订立的其它协议并不自动构成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亦不直接构成该其它协议的附件。

6)《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所列借款人为其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和/或质押和/或保证担保时,则出借人即受附件一所列条款之约束,享受附件一约定的出借人(债权人)的权利相同的权利,并承担附件一约定的出借人(债权人)的义务相同的义务。该等附件一等担保文件可不必在出借人账户中另行罗列或查看。

7)本协议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成立,同时视为借款人就借款行为向出借人发出要约且该要约已经到达出借人,借款人承诺该要约不可撤回、撤销。本协议自出借人将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划付至商家指定账户时生效,同时,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均受各自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的约束。

以下无正文,协议双方签字:



借款人:              出借人:       

本协议生成日期:       



————当借款人为其债务的履行提供车辆抵押担保时,则适用以下《抵押合同》(车辆)条款。当借款人未为其借款的履行提供车辆抵押担保时,则以下条款不生效—————



借款协议附件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车辆)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 出借人 ”):              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抵押人 (以下简称 “借款人” ): 详见出借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协议”)中借款人信息

借款人为保障借款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自愿将其名下车辆(以下称“抵押车辆”)抵押给出借人,作为借款协议项下债权的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车辆

借款人应将与抵押车辆相关的物件和手续交由借款协议项下的顾问(以下简称“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借款人履行借款协议的全部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返还与抵押车辆相关的物件和手续,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核实后应当予以返还,并协助完成解除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1)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而遭受损害的赔偿;

3)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三条抵押车辆的占有、使用和保管

1)本合同签署前,出借人授权顾问与借款人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车辆出借人同意在抵押期间由借款人占有和保管,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收据、以及车辆保险单应交由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执管,借款人同意随时接受出借人或其授权人或顾问对抵押车辆的检查。

2)借款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车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车辆的安全、正常和完整不得恶意破坏抵押车辆,不得进行经营用途。如抵押车辆需要维修,借款人应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

3)未征得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出售、出租、转移、转让、赠与、承包、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或入股及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或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其他任何行为。否则,出借人保留向借款人追索的权利。

4)出借人与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将抵押车辆登记在顾问指定的主体名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自行承担。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借款人应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5)抵押车辆毁损的,借款人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借款人应提供经出借人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6)抵押车辆因正常运营外的原因价值减少时,借款人应在5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以下与抵押车辆共称为“抵押物”)。

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同意将抵押车辆交由出借人占有、处置:

1)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应由出借人占有的情形发生时;

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或有发生类似行为的迹象时;

3)因借款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抵押物的价值明显减少或显示有减少之虞时;

4)出借人认为借款人借款不符合借款协议约定用途或是使用不当时;

5)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有权于还款日的次日起占有该抵押物。

6)出借人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出借人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借款人债务;

7)出借人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分。

上述情形下,出借人同意委托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代为占有或行使相关权利。

第五条保险条款

1)借款人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并以顾问指定的主体为第一受益人。如抵押车辆已经投保,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顾问指定的主体。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保险到期的,借款人应在保险期到期前30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如果借款人迟延续保的,顾问或顾问指定的主体有权代办保险,变更受益人及续保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保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借款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三十万元);(5)、盗抢险;(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出借人或顾问有权将保险赔偿金留存。在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出借人有权另行向借款人追偿。

3)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4)如果出借人提出变更抵押车辆保险受益人的要求,则借款人需无条件的将抵押车辆的保险受益人变更为出借人,并协助出借人办理相关手续,变更受益人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变更通知

1)为通知之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确认向顾问提供的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住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通讯电话等)为协议对方或顾问寄送有关文件或发生法律争议时有关法律机构寄送有关文件的有效地址。如发生文件不能送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拒收、无法查找地址、查无此人等,其法律后果由通讯地址提供方承担,并视为对方/顾问/有关法律机构已经送达。紧急联系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合法有效的收信代理,即紧急联系人收到通知视为借款人收到通知。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人有义务在其重要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出借人(包含但不限于):

借款人本人、借款人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下列信息:工作单位名称、电话及地址、居住地址、居住地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若因借款人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出借人或顾问的调查及诉讼费包括律师代理费将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条债权转让

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按借款协议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将出借人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债权的受让人。

第八条陈述、承诺与保证

1)借款协议项下借款由借款人用自有车辆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保证抵押车辆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若借款人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并赔偿出借人因此遭受的损害。

2)出借人作为抵押权人,可在适当时机为出借人利益实现抵押权,用于支付借款人所应向出借人偿还的款项。

3)在借款人偿清在借款协议下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后,出借人应配合解除车辆抵押手续。

4)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关公证、刑侦验车、保险(包括变更受益人)、见证、登记、过户、税费、保管、年检、维修等办理抵押相关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当借款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其他威胁出借人权利的现象时,出借人授权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代出借人处置抵押物,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扣除顾问及/或顾问委托的合作方为此垫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由出借人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出借款项比例收取本金及利息,出借人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借款人继续追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出售、出租、转移、转让、赠与、承包、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或入股及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以及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其他任何行为的,出借人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妥善保管抵押物的约定的,出借人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如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借款人逾期10天未还款的,则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或出借人委托的第三方将抵押物公开拍卖或出售。其拍卖或出售收入扣除借款人欠款总额及相关处置费用后,剩余部分退回借款人;不足部分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出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出借人和借款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其他

1)各借款人应各自签署或以电子文本形式确认与本合同实质内容相同的《抵押合同》,同意享受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权利相同的权利,并承担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义务相同的义务。出借人特此同意出借人签署或确认本合同及各借款人单独签署或确认与本合同实质内容相同的《抵押合同》视为借款人和该出借人就本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保存在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合同效力。借款人与出借人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等)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借款人和出借人均确认,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协议签订地及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5)本合同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与借款协议同时生效,出借人与借款人均受各自确认的《抵押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的约束。



————当借款人为其债务的履行提供车辆质押担保时,则适用以下《质押合同》(车辆)条款。当借款人未为其借款的履行提供车辆质押担保时,则以下条款不生效—————




借款协议附件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合同(车辆)

质权人 (以下简称“ 出借人 ”):              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详见出借人于                      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编号:        ,以下简称“借款协议”)中借款人信息。



借款人为保障借款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自愿将其名下车辆(以下称“质押车辆”)质押给出借人,作为借款协议项下债权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押车辆

借款人与出借人一致同意:将质押车辆和与质押车辆相关的物件和手续交由借款协议项下的顾问(以下简称“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出借人和借款人授权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代为接受借款人交付的质押车辆,顾问或顾问指定第三方在《质押车辆清单》签章的行为,视为借款人交付质押车辆。借款人履行借款协议的全部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返还质押车辆及与质押车辆相关的物件和手续,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核实后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质押车辆质押时,车辆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同时作为质押。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1)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而遭受损害的赔偿;

3)出借人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三条质押权的存续时间

质押权的存续时间自借款人交付质押车辆时始至借款人全部偿还出借人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为止。

第四条质押物的交付

借款人应将质押车辆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交付给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质押期间,质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以及车辆保险单的正本应交由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第五条质押车辆的占用、管理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由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2)质押期间出借人占有该车辆,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出借人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车辆,也不得对质押车辆增、拆、改、修。

3)质押期间,因停放时间过长造成质押物内部或外部损伤的,由借款人自行负责。

4)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质押车辆期间,质押车辆的保管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不予支付的,出借人有权在借款本金或实现质押权时扣除。

第六条保险

1)借款人应将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向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并以顾问指定的主体为第一受益人。如质押车辆已经投保,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顾问指定的主体。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保险到期的,借款人应在保险期到期前30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如果借款人迟延续保的,顾问或顾问指定的主体有权代办保险,变更受益人及续保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保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机动车辆损失险;(2)机动车辆强制险;(3)机动车辆座位险;(4)第三者责任险(借款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三十万元);(5)盗抢险;(6)自燃险。

2)在质押期内质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出借人或顾问有权将保险赔偿金留存。在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或顾问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出借人有权另行向借款人追偿。

3)本合同项下质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第七条质押权的行使

1)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出借人有权行使质押权:

(1)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金、利息及合同约定的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等相关款项;

(2)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使用借款,或用于非法活动的;

(3)借款人有其他危害出借人权利实现的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借人可以行使质押权的情形。

2)出借人在此授权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代出借人行使质押权,借款人同意顾问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偿付顾问及/或顾问的合作方为此垫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由出借人优先受偿。

3)出借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押权时,借款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八条陈述、承诺与保证

1)借款协议项下债权由借款人用自有车辆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借款人保证质押车辆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若借款人隐瞒质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或质押等权利限制的任何情况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并赔偿出借人因此遭受的损害。

2)出借人作为质权人,可在适当时机为自己利益实现质押权,用于支付借款人所应偿还的款项。

3)在借款人偿清在借款协议下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后,应借款人要求,有权要求返还质押车辆及与质押车辆相关的物件和手续。

4)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刑侦验车、保险(包括变更受益人)、见证、登记、过户、税费、保管、年检、维修等办理质押相关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债权转让

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按借款协议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将出借人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债权的受让人。

第十条变更通知

1)为通知之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确认向顾问提供的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住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通讯电话等)为协议对方或顾问寄送有关文件或发生法律争议时有关法律机构寄送有关文件的有效地址。如发生文件不能送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拒收、无法查找地址、查无此人等,其法律后果由通讯地址提供方承担,并视为对方/顾问/有关法律机构已经送达。紧急联系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合法有效的收信代理,即紧急联系人收到通知视为借款人收到通知。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人有义务在其重要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出借人(包含但不限于):

借款人本人、借款人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下列信息:工作单位名称、电话及地址、居住地址、居住地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若因借款人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出借人或顾问的调查及诉讼费包括律师代理费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质押权存续期间,非出借人或保管方原因导致质押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足以危害出借人权利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5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以下与质押车辆共称为“质押物”)。借款人不提供的,出借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物,并与借款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出借人的债权或向顾问指定的第三人留存;若质押物拍卖或变卖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出借人全部债权时,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出借款项比例受偿,借款人需继续履行余下未还部分金额的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逾期向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人交付质押车辆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借人支付质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直至交付之日。

2)借款人因隐瞒质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或质押权等情况而造成出借人经济损失的,借款人除应归还借款协议约定的所有款项外,另应承担质押车辆评估价值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处置质押车辆所得价款,除了出借人或顾问另有安排,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2)催收费用(如有)、逾期管理服务费;

3)违约金、赔偿金;

4)借款协议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各借款人应各自签署或以电子文本形式确认与本合同实质内容相同的《质押合同》,同意享受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权利相同的权利,并承担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义务相同的义务。出借人特此同意出借人签署或确认本合同及各借款人单独签署或确认与本合同实质内容相同的《质押合同》视为借款人和该出借人就本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保存在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合同效力。借款人与出借人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等)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借款人和出借人均确认,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协议签订地及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5)本合同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与借款协议同时生效,出借人与借款人均受各自确认的《质押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的约束。



————当借款人为其债务的履行提供贵金属、名表、奢侈品担保时,则适用以下《质押合同》(贵金属、名表、奢侈品)条款。当借款人未为其借款的履行提供相应担保时,则以下条款不生效—————



借款协议附件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合同(贵金属、名表、奢侈品)



质权人 (以下简称“ 出借人 ”):              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详见出借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协议”)中借款人信息。

借款人为保障借款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质押物出质给出借人,作为借款协议项下债权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押标的物

出质人所提供的质押物,为以下第  项:

(一)各类有色金属等贵金属;

(二)名表

(三)奢侈品

(四)其他质物

质押物信息详见《质物转移占有移交确认书》。

借款人与出借人一致同意:《质物转移占有移交确认书》中列明的质物及与质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由借款协议项下的顾问(以下简称“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出借人和借款人授权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代为接受借款人交付的质物,顾问或顾问指定第三方在《质物转移占有移交确认书》签章的行为,视为借款人交付质物。借款人履行借款协议的全部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返还质物及与质物相关的权利凭证,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核实后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1)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及其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而遭受损害的赔偿;

3)出借人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三条质权的存续时间

质押权的存续时间自借款人交付质押物时始至借款人全部偿还出借人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为止。

若借款人申请展期,则质押物的续押期限不超过6个月,展期期限超过6个月的,借款人需重新提供等价质物。

第四条质押物的交付

借款人应将质押物在借款当日交付给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质押期间,与质物相关的权利凭证应交由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第五条质押物及其权利凭证的管理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2)质押期间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占有质物,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

3)质押期间,因保管时间过长造成质押物部分损伤的,由借款人自行负责。

4)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质物期间,质物的保管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不予支付的,出借人有权在借款本金或实现质押权时扣除。

第六条质押权的行使

1)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出借人有权行使质押权:

(1)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且逾期超过5天不能偿还本金、利息及合同约定的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等相关款项;

(2)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使用借款,或用于非法活动的;

(3)借款人有其他危害出借人权利实现的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借人可以行使质押权的其他情形。

2)出借人在此授权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代出借人行使质押权,借款人同意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方式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处置质物,所得价款偿付顾问及/或顾问的合作方为此垫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由出借人优先受偿。

3)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押权时,借款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八条陈述、承诺与保证

1)借款协议项下债权由借款人用自有贵金属或其他质物提供质押担保,详见附件《质押物清单》。借款人保证质押物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若借款人隐瞒质押物存在相关权利限制的任何情况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并赔偿出借人因此遭受的损害。

2)出借人作为质权人,可在适当时机为自己利益实现质押权,用于支付借款人所应偿还的款项。

3)在借款人偿清在借款协议下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后,应借款人要求,有权要求返还质押物及相关权利凭证。

4)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见证、登记、保管等办理质押手续相关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5)借款人保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九条债权转让

出借人有权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按借款协议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借款人对出借人前述债权转让的行为表示理解并承诺愿意配合前述债权转让手续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办理。

第十条变更通知

1)为通知之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确认向顾问提供的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住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通讯电话等)为协议对方或顾问寄送有关文件或发生法律争议时有关法律机构寄送有关文件的有效地址。如发生文件不能送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拒收、无法查找地址、查无此人等,其法律后果由通讯地址提供方承担,并视为对方/顾问/有关法律机构已经送达。紧急联系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合法有效的收信代理,即紧急联系人收到通知视为借款人收到通知。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人有义务在其重要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出借人(包含但不限于):

借款人本人、借款人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下列信息:工作单位名称、电话及地址、居住地址、居住地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若因借款人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出借人或顾问的调查及诉讼费包括律师代理费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质押权存续期间,非出借人或保管方原因导致质押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足以危害出借人权利的,出借人或顾问及顾问指定的第三方有权要求借款人在5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以下称为“质押物”)。借款人不提供的,出借人或顾问及顾问指定的第三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质押物,并与借款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出借人的债权或向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人留存;若质押物拍卖或变卖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出借人全部债权时,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出借款项比例受偿,借款人需继续履行余下未还部分金额的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逾期向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人交付质押物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借人支付质押物市场价值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直至交付之日。

2)借款人因隐瞒质押物存在相关权利限制的情况而造成出借人经济损失的,借款人除应归还借款协议约定的所有款项外,另应承担质押物市场价值价值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除了出借人或顾问另有安排,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2)催收费用(如有)、逾期管理服务费;

3)违约金、罚息及其他赔偿金;

4)借款协议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各借款人应各自签署或以电子文本形式确认与本合同实质内容相同的《质押合同》,同意享受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权利相同的权利,并承担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义务相同的义务。出借人特此同意出借人签署或确认本合同及各借款人单独签署或确认与本合同实质内容相同的《质押合同》视为借款人和该出借人就本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保存在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合同效力。借款人与出借人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等)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借款人和出借人均确认,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5)本合同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与借款协议同时生效,出借人与借款人均受各自确认的《质押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的约束。





————当借款人为其债务的履行提供奶牛等生物资产质押担保时,则适用以下《质押合同》(奶牛等生物资产)条款。当借款人未为其借款的履行提供奶牛等生物资产质押担保时,则以下条款不生效—————





借款协议附件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合同(奶牛等生物资产)




质权人 (以下简称“ 出借人 ”):              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详见出借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协议”)中借款人信息。

保证人(保证人/连带保证人,如有,具体以保证人签署的文件为准):(1) 扎赉特旗巴彦高勒养牛专业合作社 (2) 刘鹏

借款人为保障借款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以自有奶牛等生物资产资(以下称“ 质押物 ”)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就借款人该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偿还义务的履行向出借人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借款人的质押担保

第一条质押物为借款人自有奶牛等生物资产。

第二条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债务)按受偿顺序为:1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2催收费用(如有)、逾期管理服务费;3违约金、赔偿金;4《借款协议》的本金和利息。

第三条质押权存续期间。质押权的存续时间为借款人将质押物交付给出借人之日始借款人全部偿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为止。

第四条质押物的交付、占用及管理

借款人应将质押物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交付给出借人。

出借人委托保证人对质押物进行占有和保管,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委托保证人保管质押物,保证人在此接受出借人委托。

出借人和借款人授权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代为接受借款人交付的质押物,顾问或顾问指定第三方在《质押物清单》签章的行为,视为借款人交付质押物。

质押期间,造成质押物内部或外部损伤的,除非借款人可以证明该损伤系出借人或保证人造成的,否则出借人和保证人对质押物的损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保险(如有)

借款人为质押物在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险,并以借款协议项下顾问(以下简称“顾问”)指定的主体为第一受益人。如质押物已经投保,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顾问指定的主体(以下称“受益人”),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若质押物灭失或者发生保险公司理赔情形时,借款人授权保证人将质押物进行处理,出借人有权选择就处理质押物所得资金及保险理赔资金优先受偿,不足清偿的,有权另行向借款人追偿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价值相当的新质押物。

第六条质押权的行使

1)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出借人有权行使质押权:

①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金、利息及合同约定的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等相关款项;

②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使用借款,或用于非法活动的;

③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借款人有其他危害出借人权利实现的行为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借人可以行使质押权的情形。

2)出借人作为质权人,可在适当时机为自己利益实现质押权,用于支付借款人所应偿还的款项。出借人在此授权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代出借人行使质押权,借款人同意顾问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偿付顾问或顾问的合作方为此垫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由出借人优先受偿。

3)借款人保证质押物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若借款人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质押等权利限制的任何情况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并赔偿出借人因此遭受的损害。出借人或顾问或顾问委托的合作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押权时,借款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4)质押权存续期间,非出借人或保证人原因导致质押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足以危害出借人权利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5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借款人不提供的,出借人有权宣告借款提前到期,出借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物,并与借款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出借人的债权或向出借人约定的第三人留存;若质押物拍卖或变卖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出借人全部债权时,借款人需继续履行余下未还部分金额的还款义务。

第七条质押物质押时,质押物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同时作为质押。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该质押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保证人:在借款人迟延还款时,保证人将其应当支付给借款人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质押奶牛等生物资产和非质押奶牛等生物资产所产牛奶的所得价款)直接用于向出借人、债权受让人、顾问或顾问委托的合作方支付借款人的被担保债务。

第二部分保证人的保证担保(如有)

第八条委托担保。借款人同意委托保证人为其提供履行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偿还的保证担保,保证人同意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九条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若本协议履行期间或协议有效期届满,借款人没有按时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出借人或债权受让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或债权受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条担保范围。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被担保债务)按受偿顺序为:1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2催收费用(如有)、逾期管理服务费;3违约金、赔偿金;4《借款协议》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保证期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被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分期履行的,以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后二年止。借款协议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协议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十二条保证责任的减少。保证人对出借人或债权受让人的保证责任随借款人履行借款协议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相应地减少直至解除。

第十三条保证责任的实现。对于借款人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不论出借人或债权受让人是否已经通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实现债权,出借人或债权受让人均有权在借款人出现本协议第六条“质押权行使”项中约定情形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保证人向出借人或债权受让人代偿金额及保证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出借人在此授权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有权代出借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意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代为行使权利,所得价款偿付顾问或顾问委托的合作方为此垫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由出借人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保证人陈述、保证和承诺

1)保证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自愿提供保证担保,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授权和批准均已获得且全面有效;

4)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没有针对保证人的诉讼或仲裁,该等诉讼或仲裁将影响保证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5)保证人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出借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事宜未向出借人披露;

6)对出借人或顾问发出的偿付通知及时予以答复;

7)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论出借人对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即被担保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出借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出借人是否将该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出借人或债权受让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协议约定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三部分其他

第十五条、债权转让

借款人及保证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债权转让不影响借款人及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六条附则

1)各借款人应各自签署或以电子文本形式确认与本合同实质内容相同的《质押合同》,同意享受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权利相同的权利,并承担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义务相同的义务。出借人特此同意出借人签署或确认本合同及各借款人单独签署或确认与本合同实质内容相同的《质押合同》视为借款人和该出借人就本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保存在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合同效力。借款人与出借人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等)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借款人和出借人均确认,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协议签订地及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5)本合同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与借款协议同时生效,出借人与借款人均受各自确认的《质押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的约束。




————当借款人为其债务的履行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时,则适用以下《抵押合同》(房屋)条款。当借款人未为其借款的履行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时,则以下条款不生效—————



借款协议附件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房屋)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 出借人 ”):              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详见出借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协议”)中借款人信息。


借款人为保障借款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自愿将其名下房产(以下称“抵押房产”)抵押给出借人,作为其债务履行的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房产

借款人应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利证及其他与抵押房产有关的证件、手续交由借款协议项下的顾问(以下简称“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借款人履行借款协议的全部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返还上述证件、手续,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核实后应当予以返还,并协助完成注销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1)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2)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而遭受损害的赔偿;

3)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三条抵押房产的占有、使用和保管

1)本合同签署前,出借人授权顾问与借款人共同核查抵押房产。在抵押期间,出借人同意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利证等材料交由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借款人同意随时接受出借人或其授权人或顾问对抵押房产的检查。

2)抵押房产由借款人自行保管并使用,借款人应妥善保管该抵押房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出借人、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的检查。

3)未征得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出售、出租、转移、转让、赠与、承包、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或入股及其他方式处置抵押房产,也不得对抵押房产增、拆、改、修或实施降低抵押房产价值的其他任何行为。否则,出借人保留向借款人追索的权利。

4)出借人与借款人在此同意并授权:将抵押房产登记在顾问指定的主体名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自行承担。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借款人应到有关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房产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5)抵押房产毁损的,借款人应在五日内将抵押房产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借款人应提供经出借人或顾问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6)抵押房产因正常使用外的原因价值减少时,借款人应在5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以下与抵押房产共称为“抵押物”)。

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同意将抵押房产交由出借人占有、处置:

1)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应由出借人占有的情形发生时;

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或有发生类似行为的迹象时;

3)因借款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使抵押物的价值明显减少或显示有减少之虞时;

4)出借人认为借款人借款不符合借款协议约定用途或是使用不当时;

5)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有权于还款日的次日起占有该抵押物。

6)出借人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出借人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借款人债务;

7)出借人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分。

上述情形下,出借人同意委托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代为占有或行使相关权利。

第五条变更通知

1)为通知之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确认向顾问提供的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住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通讯电话等)为协议对方或顾问寄送有关文件或发生法律争议时有关法律机构寄送有关文件的有效地址。如发生文件不能送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拒收、无法查找地址、查无此人等,其法律后果由通讯地址提供方承担,并视为对方/顾问/有关法律机构已经送达。紧急联系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合法有效的收信代理,即紧急联系人收到通知视为借款人收到通知。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人有义务在其重要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出借人及顾问(包含但不限于):

借款人本人、借款人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下列信息:工作单位名称、电话及地址、居住地址、居住地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若因借款人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出借人或顾问的调查及诉讼费包括律师代理费将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债权转让

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在借款关系存续期间将其借款协议项下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将出借人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债权的受让人。

第七条陈述、承诺与保证

1)借款协议项下借款由借款人用自有房产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保证抵押房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若借款人隐瞒抵押房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并赔偿出借人因此遭受的损害。

2)出借人作为抵押权人,可在适当时机为出借人利益实现抵押权,用于支付借款人所应向出借人偿还的款项。

3)在借款人偿清在借款协议下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后,出借人应配合解除房产抵押手续。

4)本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见证、登记、过户、税费、保管、维修等与办理抵押相关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当借款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其他威胁出借人权利的现象时,出借人授权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代出借人处置抵押物,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扣除顾问及/或顾问委托的合作方为此垫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由出借人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出借款项比例收取本金及利息,出借人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借款人继续追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出售、出租、转移、转让、赠与、承包、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或入股及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对抵押房产增、拆、改、修以及实施降低抵押房产价值的其他任何行为的,出借人可要求其按抵押房产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妥善保管抵押物的约定的,出借人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如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借款人逾期10天未还款的,则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或出借人委托的第三方将抵押物公开拍卖或出售。其拍卖或出售收入扣除借款人欠款总额及相关处置费用后,剩余部分退回借款人;不足部分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出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出借人和借款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其他

1)各借款人应各自签署或以电子文本形式确认与本合同实质内容相同的《抵押合同》,同意享受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权利相同的权利,并承担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义务相同的义务。出借人特此同意出借人签署或确认本合同及各借款人单独签署或确认与本合同实质内容相同的《抵押合同》视为借款人和该出借人就本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保存在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合同效力。借款人与出借人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等)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借款人和出借人均确认,本合同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协议签订地及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5)本合同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与借款协议同时生效,出借人与借款人均受各自确认的《抵押合同》的约束。



————当借款人为其借款的履行提供票据质押担保时,则适用以下《质押借款协议》及《委托协议》条款,《质押借款协议》中关于借款条款约定内容与《借款协议》不一致的,以《质押借款协议》约定为准—————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借款协议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借款基本信息

1.1借款详细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

1.2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

1.3借款起始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4还款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1.5到期还款本息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小写:______。

第二条还款资金来源

2.1还款资金来源:借款人自有资金,并以银行承兑票据作为质押担保。

第三条各方权利和义务

3.1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3.1.1出借人应按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期将借款本金通过与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合作方(下文简称“顾问”)对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支付。

3.1.2出借人将借款人向出借人的借款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出借人及/或出借人经由其他第三人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开设的账户打入借款人账户。

3.1.3出借人通过该借款协议所获得的参考回报应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3.1.4出借人应确保其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3.1.5出借人承诺对本协议所涉的借款具有完全的支配能力,且为出借人的合法收入。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出借人负责解决。如出借人未能解决,则放弃享有其所出借款项所带来的利息参考回报。

3.1.6出借人承诺任何发自于出借人注册时提供的邮箱、手机的电子邮件与短信均为出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1.7出借人承诺不会利用借款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恐怖融资、非法集资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应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2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3.2.1借款人委托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到银行办理质押票据的托收代付,并将款项在还款日支付给出借人,用于偿还借款人对出借人的债务。若在质押票据在还款日前无法完成承兑的,借款人在此同意出借人、顾问或出借人、顾问授权的主体(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还款日起从借款人账户中准确划扣还款额(包括本金、利息等费用),直至成功扣划为止。若委托扣划失败是由于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将每月还款额存入其借款人专用账户,将产生相应的逾期管理服务费,详见本协议“第五条”违约责任。

3.2.2提前还款(即一次性还款):如果借款人决定在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需提前向顾问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方可一次性提前偿还借款,但借款人仍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到期还款本息金额向出借人偿还。

3.2.3若由于借款人原因导致取消借款或者由于出借资金未全部支付导致“未满标”,借款人应在收到借款一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出借人借款通过顾问或顾问指定的合作方所对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息返还至出借人对应的账户。

3.2.4借款人仅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于任何其它目的。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将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及生产经营和消费以外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的出借、房地产及房地产信托出借、二次借贷、彩票等)。否则,一经发现,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立即向公安等司法机关举报,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3.2.5借款人确保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借款人确保向出借人或顾问提交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证照、凭证、证明、文本、图文、个人信息等)均为真实、合法、有效,不会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借人、顾问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咨询服务,以下简称“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权了解借款人相关信息和经营情况,在有关方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借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3.2.6借款人应按规定向顾问支付信息服务费。

3.2.7借款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方。

3.2.8当借款人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顾问及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出借人、顾问及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权要求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保证出借人资金安全。

3.2.9借款人承诺任何发自于借款人注册时提供的邮箱、手机的电子邮件与短信均为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2.10借款人承诺不会利用借款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恐怖融资、非法集资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应依法独立承担。

3.2.11本协议如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借款人,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借款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且任一借款人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因此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3顾问地位

3.3.1出借人与借款人在此确认,顾问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不是本协议规定的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中的任何一方根据借贷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时,不得将顾问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列为共同被告,也不得要求顾问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3.3.2顾问或与顾问、顾问指定的合作方所对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委托后的委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应委托方(即出借人或借款人)承担。如因借款人或出借人或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造成的延误或错误,顾问、顾问指定的合作方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3.3.3出借人、借款人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在顾问网站的注册信息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顾问。同时,借款人同意顾问将其提交给顾问的信息、资质、协议、质押物等信息公示在顾问网站或顾问指定的合作方平台上。

3.3.4出借人、借款人在此授权顾问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权为身份审核之目的,自行使用或授权顾问、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及/或双方的合作方使用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

3.3.5为通知之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确认向顾问提供的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住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通讯电话等)为协议对方或顾问寄送有关文件或发生法律争议时有关法律机构寄送有关文件的有效地址。如发生文件不能送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拒收、无法查找地址、查无此人等,其法律后果由通讯地址提供方承担,并视为对方/顾问/有关法律机构已经送达。

3.3.6为维护各出借人权利,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或借款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出借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顾问决定对借款人提起诉讼/仲裁。同时,出借人同意在诉讼/仲裁前将债权无偿转让给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公司”),由恒元公司统一向借款人追索。但因借款人失踪或还款能力丧失等原因导致债权的追索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债权经恒元公司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在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平台进行公告等方式)出借人后重新转让还给出借人。出借人收到恒元公司书面通知后有权自行向借款人行债权的追索。

第四条质押条款

4.1借款人为保障本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自愿以承兑汇票(以下称“质押票据”)质押给出借人,作为借款协议项下债权的质押,质押权的存续时间自借款人交付质押汇票时始至借款人全部偿还出借人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为止。质押票据信息:


出票银行   承兑银行  
票号   票面金额  
到期日      

借款人与出借人一致同意:将质押汇票交由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出借人和借款人授权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代为接受借款人交付的质押汇票。 借款人应将质押汇票在本合同签订后1日内交付给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并办理背书。

4.2质押担保的范围

4.2.1本借款协议项下借款本金总金额及其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4.2.2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而遭受损害的赔偿;

4.2.3出借人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鉴定费、保管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税金等。

4.3质押票据的占用、管理

4.3.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由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4.3.2质押期间,借款人不得赠与、迁移、转让、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也不得在未经出借人、顾问和玖富互金控股集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质押票据申请挂失止付等保全措施。

4.3.3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方保管质押汇票期间,质押汇票的保管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不予支付的,出借人有权在借款本金或实现质押权时扣除。

4.4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出借人有权行使质押权,提前处分质押票据。行使质押权时,借款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4.4.1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本金、利息及合同约定的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等相关款项;

4.4.2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使用借款,或用于非法活动的;

4.4.3借款人有其他危害出借人权利实现的行为的;

4.4.4法律法规规定的出借人可以行使质押权的情形。

出借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玖富互金控股集团代出借人行使质押权,出借人和借款人同意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权选择以质押票据变现,或以拍卖、变卖、兑现或其他方式处置质押票据,所得价款偿付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及/或顾问为此垫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由出借人优先受偿。出借人不得单独就质押票据主张行使质权。

4.5若质押票据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出借人全部债权时,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出借款项比例受偿,借款人需继续履行余下未还部分金额的还款义务。

4.6借款人保证上述票据是合法取得,不存在挂失、变造、仿造行为,也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同时保证对上述票据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基础交易关系无瑕疵、背书连贯;

4.7借款人承诺在上述票据质押给出借人前的票据前手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并且出借人保留一切向借款人追索的权力。

4.8在借款人偿清在借款协议下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后,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质押票据。

4.9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逾期向顾问或顾问指定的第三人交付质押票据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借人支付质押票据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滞纳金,直至交付之日。

4.10借款人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出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借人损失的,借款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4.11处置质押汇票所得价款,除了顾问另有安排,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2)催收费用(如有)、逾期管理服务费;3)违约金、赔偿金;4)借款协议的利息;5)借款协议的本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出借人和借款人授权顾问(顾问可委托其合作方)在必要时(例如,借款人晚于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还款或质押票据无法退出)进行逾期本息的征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上门催收提醒、发律师函、主张票据受益权、行使票面权利、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等。借款人应向顾问支付逾期管理服务费。逾期管理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如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自逾期之日(逾期之日是《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的次日。举例说明:王某某按其签订《借款协议》的约定应于1月10日偿还该月的本息,但其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则逾期日应为1月11日)始直至还款之日,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应还本息的千分之一收取逾期管理服务费,每月单独计算。若逾期超过3天,出借人授权顾问可随时一次或多次上门催收。上门催收费用为500元/每次(单程10公里内);单程超过10公里,则每公里加收5元,按往返双程计费,以现金形式收取。

5.2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本息时,除非出借人或顾问另有安排,按以下原则办理:

应偿还项目的先后顺序为:催收费用(如有)、逾期管理服务费、应还利息、应还本金。累计多期逾期还款的情况下,优先偿还顺序在先的项目;同一应偿还项目中,优先偿还期限在先的款项。即:由远及近首先偿还第一次序应偿还项目,第一次序应偿还项目全部清偿后,由远及近偿还第二次序应偿还项目,以此类推。

如借款人还款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本金和利息的,出借人同意按照其出借款项占借款人在同一批次(项目编号:_________)通过顾问进行借款总金额的比例收取还款本金及利息。其他出借人信息以顾问确定的最终信息为准。

5.3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借款用途或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5天及以上),经顾问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出借人授权顾问将借款人借款进行提前结清处理。

5.4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顾问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出借人授权顾问将借款人借款进行提前结清处理;构成犯罪的,出借人有权向国家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5.5如借款人出现本协议第五条第5.3、5.4项约定的行为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之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借款,借款人应当一次性偿还截至提前结清当月所有应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催收费用等)以及剩余本金,同时,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3%的违约金。出借人同意借款人将违约金直接支付给顾问,作为顾问为出借人推荐替代借款人的服务费。

5.6借款人逾期还款30日以上(包含30日)的,出借人或顾问有权将借款人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借款人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照片、视频资料、个人资料等)向线上或线下媒体、所在单位及公安、检察、司法等有关机关披露、在顾问或顾问合作方平台进行公示,并有权将借款人提交或顾问自行收集的其个人资料和信息与任何第三方(包括征信系统等)进行数据共享,以便出借人、顾问和第三方催收逾期借款及对借款人的其他申请进行审核之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借人与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借款人违约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及诉讼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将由借款人承担。

5.7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如因客观需要确需提前收回借款的,则应向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3%的违约金。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将违约金直接支付给顾问,作为顾问为借款人推荐替代出借人的服务费。

第六条其他

6.1出借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新债权人对债权进行再次转让的,应当以信件、邮件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和出借人同意该债权转让自出借人通知发出之日对借款人发生效力。出借人和借款人在此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顾问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作为出借人向借款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以及借款人接收债权转让通知的受托方。如果出借人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或第三方对债权再进行转让(以此类推),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顾问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时,视为借款人收到相关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即对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顾问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在《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或其他载明债权转让信息的文件上签章的行为,视为其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6.2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保存在顾问(顾问可委托合作的第三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协议效力。

6.3借款人及出借人同意顾问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借款协议进行更新。

6.4借款人与出借人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等)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5借款人和出借人均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6.6本协议的签订地及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协议签订地、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6.7本协议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成立,同时视为借款人就借款行为向出借人发出要约且该要约已经到达出借人,借款人承诺该要约不可撤回、撤销。本协议自出借人将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划付至借款人专用账户时生效,同时,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均受各自生成的《质押借款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的约束。




借款人: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


本协议生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_

委托人(质权人、出借人):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后四位:_____________用户ID: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因与  借款人  质押借款事项,特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汇票质押相关事项,现协议如下:

一、质押借款基本事项:借款人为了保证还款,以承兑汇票向质权人质押。

二、委托事项:

代为以委托人或受托人名义办理汇票质押手续;

代为以委托人或受托人名义办理背书并记载“已质押”、“不得转让”字样;

代为接受质押票据;

由受托人或受托人委托的银行等第三方代为验证票据的真伪,代为保管票据;

针对借款、票据质押引起的纠纷,代为诉讼(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上诉和反诉);

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代为行使和主张相关票据受益权、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三、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受托人代为签署、背书、被背书、接受、移交汇票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权利、义务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四、质押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出质人前手之间交易的真实性、背书连贯性等风险,及汇票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的任何瑕疵、风险及/或因此产生的纠纷和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票据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代付款人出现不能付款的情况或票据被挂失止付等情况引起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六、委托人的上述委托行为在委托期限内是不可变更和撤销的。委托人同意:委托期限内,受托人有权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执行,无需另行通知委托人或者经过委托人同意。

七、上述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自委托人在受托人网站平台确认委托之时开始至委托人(质权人)出借资金本、息及其它相关费用全额得到清偿或实现质权之日止。

八、因本委托协议引起的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受托人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生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您将持有的债权进行转让或受让新债权时,适用以下《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



本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签署并履行:


转让人(原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新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鉴于: 转让人有意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予受让人,现就该债权转让及受让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转让及受让债权信息

序号 借款人身份证号 对应项目编号 借款人职业 借款人借款用途 受让债权价值 受让债权需支付对价 还款总期限(月) 转让时剩余还款月数 预期内部参考回报率
                   

第二条支付价款

受让人在本协议签署或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项下的对价直接划付至转让人账户(可通过受让人授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同意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接受委托后进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相应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投顾地位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此确认,借款协议项下顾问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不是本协议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和借款人中的任何一方根据借贷关系和/或债权转让及受让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时,不得将顾问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列为共同被告,也不得要求顾问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法律地位

受让人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对价后,即取代转让人成为对应债权文件项下出借人的法律地位,享受对应债权文件约定的出借人的权利,并承担对应债权文件约定的出借人的义务。

第五条其他

1)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保存在玖富互金控股集团(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可委托其合作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协议效力。

2)转让人及受让人同意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协议进行更新。

3)转让人与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本等)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转让人通过本协议所获得的参考回报应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5)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接受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委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应委托方承担。如因转让人或受让人或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造成的延误或错误,玖富互金控股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6)转让人和受让人均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7)本协议的签订地及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如果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协议签订地及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8)对应债权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协议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成立;自受让人将本协议附件约定的款项划付至转让人账户时生效,同时,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受对应债权文件内容的约束。

提示:

如果受让人对上述受让的债权信息全部或部分不认可,请在本协议生成之日起2日内书面向玖富互金控股集团表明所有拒绝的受让序号,由玖富互金控股集团进行其他受让债权的推荐,受让人未在上述时间书面提出拒绝或者已向转让人实际支付受让对价的,即视为受让人同意上述全部债权及债权信息。



以下无正文

见证人: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

————当债务人将其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并承诺回购时,则适用以下《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



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



应收账款转让人(甲方):_____________


应收账款受让人(乙方):_____________


居间服务方(丙方):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


定义:如上下文无其他解释,本文相关定义如下。

原债权人:基于基础交易而取得债权的独立法人。

原债务人:基于接受基础交易中的服务或货物而应当支付对价的独立法人。

保理方: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拥有商业保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应收账款受让人:受让甲方保理的应收账款的自然人。




鉴于:

1、根据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签署的合同,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已建立交易关系(下称“基础交易关系”),由原债权人向原债务人提供服务或货物产生应收账款。

2、原债权人与甲方签署《国内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原债权人提供国内保理服务。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上述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乙方,为保证本业务的顺利进行,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产品简介

本合同产品为应收账款转让及应收账款委托管理业务,即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及延续期间受让甲方的应收账款,并委托甲方代为管理和催收应收账款,本合同约定回购期限到期后由甲方向乙方回购本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

第二条居间服务方地位

1、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本协议之丙方)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提供出借咨询服务,以下简称“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是促成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的撮合方,丙方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不是本协议规定的债权债务的当事人;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根据债权债务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时,不得将丙方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列为共同被告,也不得要求丙方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2、丙方为甲方与乙方的应收账款转让提供居间撮合服务,甲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服务费计算标准、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由甲方与丙方另行约定。

3、为维护乙方的权利,如甲方出现逾期支付回购款项3日以上(含3日),或甲方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回购事实等恶意行为的,乙方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无偿转让给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公司”),由恒元公司作为应收账款的权利人统一向甲方及原债务人追索,要求甲方进行回购并支付回购款项和/或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和/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但因甲方、原债务人、担保人失踪或还款能力丧失等原因导致债权的追索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债权经丙方或恒元公司书面通知乙方后重新转让还给乙方。乙方收到丙方或恒元公司书面通知后有权自行向甲方进行债权的追索。甲方有义务将前述转让行为书面通知原债权人及原债务人。

第三条应收账款转让

1、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为:甲方与原债权人《国内商业保理业务合同》中受让的应收账款,具体以甲方每次提供并经丙方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确认的《资产转让标的清单》为准。

2、甲方承诺,将乙方提供的转让款仅用于开展保理业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本协议债权转让期限为45日,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4、转让款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应当一次性将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5、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甲、乙双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以其自身名义与甲方签署相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由甲方或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以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就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在有关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甲、乙双方确认:各转让方、受让方及平台地位不因该等登记而发生任何改变。

第四条应收账款回购

1、甲方回购本合同转让的应收账款日期为:应收账款转让期限到期日的当日。

2、回购溢价款:应收账款转让期限届满当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溢价回购本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甲方溢价回购范围包括转让款、回购溢价款、罚息、逾期管理服务费、违约金等。溢价率为年化【___】%,回购溢价款计算方式为按日计算,回购溢价款=转让款×年化___%×【45÷360】。

3、应收账款约定的期限届满或丙方、玖富互金控股集团要求甲方提前回购的,甲方应将转让给乙方的所有应收账款债权进行溢价回购并于当日向乙方支付溢价回购款,溢价回购款=转让款+回购溢价款。

4、若甲方未经丙方和/或乙方同意提前回购,则应承担转让款3%的违约金,回购溢价款支付至乙方实际收到足额溢价回购款之日。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违约金直接支付给丙方,作为丙方为乙方推荐替代债权的服务费。

第五条逾期利息

应收账款回购日,甲方无法足额向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溢价回购应收账款的,应当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支付方式如下:

逾期利息=溢价回购款×逾期天数×逾期利率。

逾期天数是指从应收账款回购日(不含当日)起至拖欠款项(溢价回购款)及逾期利息等清偿完毕之日止(含到账日)的自然日天数。

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每日 0.1 %,乙方同意将逾期利息作为逾期管理服务费支付给丙方。

逾期期间甲方除罚息外,还应当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溢价款,回购溢价款按日计算。

第六条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

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是指对于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甲方应当尽到管理义务。原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到期后,甲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进行催收。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收取乙方支付的转让款。

2、确保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的真实、合法、有效、完全有权决定处分该应收账款,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本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已依法转让给乙方的书面声明。

4、为乙方依法受让、追收及实现所转让应收账款提供必要的协助。

5、在协议约定回购日按约定无条件溢价回购该特定应收账款。

6、甲方应履行向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及担保人(如有)通知本协议转让事项的义务。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2、有权利监督甲方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转让款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金往来记录、保理业务合同等。

3、在受让甲方上述应收账款后,依法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相关债权担保权利。

4、在应收账款回购日后按约定享有应收账款溢价回购金额。

5、在实现应收账款过程中可以要求并获得甲方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甲方保证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及其从权利是真实有效的;保证转移法律文书及条款真实、准确、完整。

(3)甲方保证其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4)甲方保证在应收账款转让后回购前,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但可以以乙方授权清收人身份向债务人催收到期应收账款。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乙方保证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保证支付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有效。

第十条应收账款瑕疵担保

甲方保证每一笔应收账款均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基础合同真实、合法且有效,没有禁止或限制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基础合同中不存在任何不利于乙方行使应收账款项下权利的条款,原债权人将会适当的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

2、保理合同真实、合法且有效,保理合同没有禁止或限制该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再次转让,保理合同中不存其他任何不利于乙方行使应收账款项下权利的条款;

3、甲方已履行了保理合同项下的保理预付款支付义务和其他已到期的义务;

4、每一笔应收账款均不存在任何质押或任何其他担保,也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就已在本合同项下转让给乙方的每一笔应收账款(甲方已回购的应收账款除外)而言,甲方不会将其另行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人。

第十一条应收账款代位追偿权

如出现以下情形,乙方可向原债权人和原债务人代位行使追偿权,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1)本合同约定回购期到期后,甲方未能向乙方溢价回购应收账款。

(2)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布破产。

(3)原债务人应付账款到期后,甲方怠于行使债权而影响到乙方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再转让及通知

1、本合同签署后,由甲方通知原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事宜,且甲方确保已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送达原债务人。

2、转让人同意受让人在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

3、受让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新债权人对债权进行再次转让的,应当以信件、邮件或短信等形式通知转让人。本协议双方同意该债权转让自受让人通知发出之日对转让人发生效力。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此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及玖富互金控股集团作为受让人向转让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以及转让人接收债权转让通知的受托方。如果受让人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或第三方对债权再进行转让(以此类推),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丙方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时,视为转让人收到相关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即对转让人发生法律效力。丙方在《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或其他载明债权转让信息的文件上签章的行为或者该债权转让的行为是在丙方安排下操作实现的,视为其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第十三条回购约定

乙方同意,甲方完成应收账款回购的同时乙方将对原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回至甲方。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无论是否出于甲方或第三方的原因和/或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过错,一旦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协议中简称特定情形):

(一)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支付溢价回购款;或

(二)甲方在本协议中所做出声明、承诺和保证的全部事项或其中之一是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或不完整的,可能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其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合同目的;或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或个别条款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或予以变更,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其在本协议中的合同目的;或

(四)甲方和/或原债务人发生、出现、存在危及或损害或可能危及或损害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和/或本协议的能力的事件、事态,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被吊销或撤销其合法存续和/或经营所必需的政府颁发和授予的任一批准、执照和证件、丧失法人资格、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作为被追究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或

(五)甲方之监管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就本协议所涉及交易债权认定甲方违反相关政策、追究甲方责任或责令甲方撤销交易时;或

(六)其他情形。

则乙方、丙方及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均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前溢价回购,将乙方从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包括债权本金及乙方因原债务人迟付款项而享有的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享有的全部权利,以下统称“回让债权”)回让至甲方。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期限大于本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期限,若原债务人在转让期内履行债务的,则原债务人所还款项由乙方所有,甲方可代为收取。

在约定的转让期届满时,若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债权因原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消灭的,即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了将转让期间代收的款项支付给乙方并将剩余债权(如有)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溢价回购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等同于在转让的全部债权未消灭的情况下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支付的溢价回购款扣除甲方代收款项以及剩余未消灭债权对应溢价回购款后的金额,甲方将应支付金额及违约金在约定回购日的当日支付给丙方,由丙方代为支付给乙方。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变更

1、本协议自生成之日起成立,同时视为甲方就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向乙方发出要约且该要约已经到达乙方,甲方承诺该要约不可撤回、撤销。本协议自乙方将转让款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时生效,甲方与乙方均受各自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与回购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的约束。本合同自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回购溢价款、逾期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等清偿完毕之

2、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因个别条款无效而受影响。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无权单方面更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一方要求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4、有关本合同的所有通知、变更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风险提示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法律法规等因素引起的政策风险。

2、信用风险

如转让人发生资金状况或经营状况的风险,或者转让人的回购意愿发生消极的变化时,乙方可能无法按时获得应收账款项下款项。需经过司法程序对甲方、原债权人及原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后才能收回借款。如各方合法财产清偿完毕仍然不足以偿还乙方损失的,乙方可能无法获得应收账款项下款项。

3、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按时获得应收账款项下款项的风险。

第十七条税务处理

乙方在资金出借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甲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第十八条保密条款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服务区域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包括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保理业务所做的指导意见、批复。上述法律、法规、文件没有规定的,适用行业惯例。

第二十一条其他

乙方授权丙方及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向甲方出具乙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相关交易信息,甲方承诺丙方及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向其提供的客户信息仅用于甲方平台开户及甲方法律监管审核使用,不做其他用途,甲方对客户信息的使用与丙方及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无关,且甲方须承担因使用丙方及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提供的客户信息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本协议与甲方之前确认的《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范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转让人(盖章):__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__


协议生成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当债务人将其应收租金进行转让并承诺回购时,则适用以下《应收租金权益转让及回让协议》—————


编号:________



应收租金权益转让及回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居间服务方(以下简称丙方):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与承租人签署了的《融资租赁合同》,甲方对承租人拥有该合同项下的应收租金权益;

鉴于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通过玖富平台(丙方或丙方的合作方所运营的小微金融服务网络平台,简称“玖富平台”)将本协议第2.1款规定的应收租金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通过玖富平台受让上述应收租金权益。

鉴此,本合同双方经充分、平等协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1.1应收租金权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收租金债权以及该债权的行使、保全、担保等所有相关权益。

1.2受让方:受让《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权益的自然人。

1.3转让方:转让《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权益的独立法人。

1.4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人,也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赁款项的付款人。

1.5应收租金权益转让:本协议所指应收租金权益转让指截止于租金权益转让日,甲方将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收租金权益依本协议约定转让给乙方。

1.6应收租金权益溢价回让:是指应收租金权益转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无条件溢价回让已转让的应收租金权益。

1.7融资租赁合同:指甲方与承租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已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的《融资租赁合同》,是甲方应收租金权益产生的依据。租金: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产生应由承租人支付但尚未偿付给甲方的租金款项。本协议中的应收租金权益转让应满足下列条件:(1)基于甲方和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2)未过期、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或未被用于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3)未在其上设置任何其它属于第三方的物权。

1.8转让应收租金额:指甲方将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应由承租人支付给甲方的租金、利息、逾期利息、定金、担保金、保险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承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应支付给甲方的费用,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应收租金权益对应的金额。

1.9应收租金权益转让对价:指乙方因受让甲方所转让的租金权益而应向甲方支付的价款。

1.10币种:在本协议中,如无特指,所有币种都是指人民币。

1.11租金权益转让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收租金权益对价当日。

1.12回让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溢价回让对价的当日。


第2条:应收租金权益转让


2.1本协议项下租金权益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应收租金权益。截止至租金权益转让日,应收租金权益对应的转让应收租金额为:人民币小写_____元,大写_____元。除应收租金权益外,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及转让的应收租金权益以外的其他权益仍归属于甲方所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仍由甲方承担。

2.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权益转让对价(下称“原始对价”)为_____元。乙方同意,乙方按照其受让的转让租金额所占比例,对转让租金权益享有参考回报并承担风险。

2.3乙方应在租金权益转让日将上述原始对价通过玖富平台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至甲方在玖富平台开立的账户。

2.4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权益转让对价当日,本协议项下租金权益转让正式生效,应收租金权益转让期限为:______天。

2.5在本协议生效,上述租金权益转让给乙方后,在应收租金权益转让期间,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的租金由甲方代为收取。乙方同意甲方会将其代为收取的租金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到期足额给付到乙方。

第3条:承诺与保证

3.1本协议双方共同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一)本协议涉及的双方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成立的合法机构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协议涉及的所有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权益转让等行为均是真实的,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章等规定;

(三)有关本协议的所有通知、要求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3.2甲方承诺与保证:

(一)甲方保证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金权益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应收租金参考回报权是真实有效的,保证转让法律文书及条款真实、准确、完整。

(三)甲方保证其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金参考回报权已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甲方转让的租金权益及其《融资租赁合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五)甲方承诺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并将持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出租方义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权益向乙方的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乙方除受让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权益外,不承担任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除转让部分租金权益外不享有任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

(六)甲方未向且不会向除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应收租金权益,或将该应收租金权益和所租赁给承租人的租赁设备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七)甲方和承租人之间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与融资租赁合同或其他贸易方面的争议或经济纠纷,且今后双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事件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应履行的债务和责任,承租人、担保人(如有)已向甲方承诺不得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债务及担保书中的担保责任行使抵销权;

(八)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承租人及其担保人(如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租金权益转让事宜;

(九)当乙方向承租人行使权利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一切足以证明租金权益的材料。

(十)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十一)有关甲方和承租人的资料是真实、完整及准确的,并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

(十二)维持企业的存在,并遵守一切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十三)甲方保证用于回让的资金是其自有或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如果第三人对该资金归属、合法性等问题提出异议,甲方保证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与乙方及玖富平台无关。

3.3乙方承诺与保证:

(一)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约定的租金权益转让日向甲方支付原始对价;

(二)对本协议各方提供的有关贸易资料及其他材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已经详细了解应收租金的相关情况,对应收租金回让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回让该等债权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充分、全面的认识,清楚知悉其中的出借风险,经独立、审慎判断后仍做出出借决定,自愿签署本协议并承担风险。

(四)乙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也不违反任何约束或影响甲方或其资产的裁决、命令、协议、或承诺。

(五)乙方保证用于受让标的应收租金权益的资金是其自有或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如果第三人对该资金归属、合法性等问题提出异议,乙方保证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与甲方及玖富平台无关。

(六)乙方承诺知晓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日期、对价与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溢价回让应收租金权益的方式、日期、对价不同,且乙方认可并同意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溢价回让应收租金权益的方式、日期和对价。


第4条:权利和义务

4.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本业务有关的资料;

(二)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租金权益转让日向甲方支付原始对价。

4.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由甲方负责将本协议项下应收租金权益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承租人、担保人(如有);

(二)在甲方营业场所供乙方查阅如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1)证明甲方和承租人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包括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文件;

(3)甲方和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如有)复印件。

(三)在应收租金转让回让日,及时、足额回让。


第5条:应收租金回让


5.1回让方式:到期一次性溢价回让(还本付息)。

5.2应收租金参考回报权回让日:自租金权益转让日起第_____日,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应当在回让日的当日一次性将回让对价(回让对价=应收租金权益转让对价+溢价回让利息)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节假日顺延。溢价回让利息计算方式为:甲方应以1.9约定的应收租金权益转让对价*【10.5】%/360*应收租金权益转让期间(应收租金权益回让日-应收租金权益转让日)。

5.3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回让日将回让本金价款及溢价回让利息一次性支付到玖富指定账户,乙方授权玖富将乙方应得回让价款及参考回报自动转存至乙方在玖富平台开立的账户内。若甲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回让义务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返还根据2.5条代为收取的租金,甲方对于转让应收租金额内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向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向乙方支付应收租金权益转让对价10%的违约金。

5.4无论是否出于甲方或第三方的原因和/或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过错,一旦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协议中简称特定情形):

(一)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足额支付转让租金金额;或

(二)甲方在本协议中所做出声明、承诺和保证的全部事项或其中之一是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或不完整的,可能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其在受让租金权益的合同目的;或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或个别条款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或予以变更,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其在本协议中的合同目的;或

(四)甲方和/或承租方发生、出现、存在危及或损害或可能危及或损害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和/或本协议的能力的事件、事态,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被吊销或撤销其合法存续和/或经营所必需的政府颁发和授予的任一批准、执照和证件、丧失法人资格、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作为被追究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或

(五)甲方之监管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就本协议所涉及交易债权认定甲方违反相关政策、追究甲方责任或责令甲方撤销交易时;或

(六)租赁物损毁或灭失时。

(七)其他情形。

则乙方、丙方及丙方委托的合作方均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前回让,将乙方从甲方受让的全部租金权益(包括租金债权本金及乙方因承租方迟付租金而享有的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享有的全部权利,以下统称“回让债权”)回让至甲方。

甲方不可撤销地确认并同意,甲方应在乙方、丙方及丙方委托的合作方提出提前回让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按约履行提前回让义务,将回让对价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回让对价=应收租金权益转让对价+应收租金权益转让对价*【10.5】%/360*应收租金权益转让期间(应收租金权益回让日-应收租金权益转让日)。甲方支付完毕回让对价后,本协议项下转让应收租金额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收取。回让债权由乙方回让给甲方的行为于甲方将回让对价支付至甲方在玖富开具的平台账户之日即告成立和完成,乙方就回让债权的清偿不向甲方和/或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和方式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物的担保、赔偿、补偿)。

若承租人提前还款,甲方应在收到承租人提前还款的申请后告知乙方,并按本协议约定的回让对价进行提前回让,即甲方应支付本合同约定应收租金权益转让期限内的全部未付溢价回让款和本金。

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回让的,则应承担应收租金权益转让对价3%的违约金,溢价回让利息支付至乙方实际收到回让款之日。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将违约金直接支付给丙方,作为丙方为乙方推荐替代债权的服务费。

5.5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回让义务,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赔偿乙方实际损失等,逾期利息的支付方式如下:

逾期利息=应收租金权益回让对价×逾期天数×逾期利率。

逾期天数是指从应收租金权益回让日(不含当日)起至拖欠款项(包括本金及溢价参考回报)及逾期利息等清偿完毕之日止(含到账日)的自然日天数。

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每日0.1%,乙方同意将逾期利息作为逾期管理服务费支付给丙方。

逾期期间甲方除罚息外,还应当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溢价回让利息,溢价回让利息按日计算。另外,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将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变更至乙方名下。

5.6回让约定:甲方足额支付回让对价的同时乙方将应收租金参考回报权转回至甲方,无需再另行签订回让协议。


第6条:平台法律地位


6.1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珠海横琴玖富科技有限公司(本协议丙方)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受让人提供出借咨询服务,以下简称“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是促成甲乙双方达成本协议的撮合方,丙方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不是本协议规定的债权债务的当事人;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根据债权债务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时,不得将丙方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列为共同被告,也不得要求丙方及/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6.2丙方为甲方与乙方的应收租金转让提供居间撮合服务,甲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具体支付标准、金额及时间、方式由甲方和丙方另行协商。

6.3为维护乙方的权利,如甲方出现逾期支付回让对价3日以上(含3日),或甲方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回让事实等恶意行为的,乙方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租金参考回报权转让款、溢价回让利息、违约金等)无偿转让给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公司”),由恒元公司作为应收租金权益的权利人统一向甲方、承租人及担保人(如有)追索,要求甲方进行回让并支付回让对价和/或要求承租人履行到期债务和/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乙方、丙方及恒元公司无需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再此放弃以丙方及恒元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而抗辩的权利。但因甲方、承租人、担保人失踪或还款能力丧失等原因导致债权的追索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债权经恒元公司或丙方书面通知乙方后重新转让还给乙方。乙方收到恒元公司或丙方书面通知后有权自行向甲方进行债权的追索。甲方有义务将前述转让行为书面通知担保人及承租人。

6.4应收租金登记:甲、乙双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以其自身名义与甲方签署相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由甲方或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以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就应收租金的转让在有关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经丙方同意不办理应收租金转让登记的,甲、乙双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以其自身名义与甲方签署相应协议,并由甲方或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以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为质押权人就本协议所涉应收租金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甲、乙双方确认:各转让方、受让方及平台地位不因该等登记而发生任何改变。


第7条: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不履行自身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守约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在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守约方为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守约方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间接损失。各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7.2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应收租金参考回报权的存续期大于其与乙方约定的参考回报权转让期限,若承租人在转让期内支付租金的,则承租人所还款项由对应的乙方所有,甲方可代为收取。

在约定的转让期届满时,若全部或部分应收租金参考回报权因承租人支付租金而消灭的,即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了将转让期间代收的款项支付给乙方并将剩余参考回报权(如有)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溢价回让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等同于在转让的全部参考回报权未消灭的情况下甲方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应当支付的回让对价扣除甲方代收款项以及剩余未消灭债权对应溢价回让对价后的金额,甲方将应支付金额及违约金在约定回让日的当日支付给丙方,由丙方代为支付给乙方。


第8条: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8.1本协议自生成之日起成立,同时视为甲方就应收租金参考回报权转让向乙方发出要约且该要约已经到达乙方,甲方承诺该要约不可撤回、撤销。本协议自乙方将转让款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时生效,甲方与乙方均受各自签署的《应收租金权益转让与回让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的约束。本合同自乙方受让的应收租金参考回报、回购溢价款、逾期利息、逾期管理服务费等清偿完毕之日止。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修改协议条款。

8.2本协议的有效性不因其中任何部分条款的无效而受影响。

8.3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以包括但不限于签字或签章确认等方式签订本协议,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乙双方均同意无论乙方是否签署本协议,甲方均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各方均认可本协议约定的签署方式、协议内容以及认可该形式的协议效力。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前述方式签订本协议后即视为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承诺,且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第9条:再转让及通知


9.1本合同签署后,由甲方通知承租人及担保人(如有)应收租金参考回报权转让事宜。

9.2甲方同意乙方在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

9.3乙方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新债权人对债权进行再次转让的,应当以信件、邮件或短信等形式通知转让人。本协议双方同意该债权转让自受让人通知发出之日对转让人发生效力。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此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及玖富互金控股集团作为受让人向转让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以及转让人接收债权转让通知的受托方。如果受让人将债权转让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或第三方对债权再进行转让(以此类推),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丙方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时,视为转让人收到相关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即对转让人发生法律效力。丙方或玖富互金控股集团在《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协议名称以实际为准)或其他载明债权转让信息的文件上签章的行为,视为其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第10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0.1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10.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11条:其他事项


11.1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补充文本,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效力。

11.2应收租金权益转让成立后,若受让人、应收租金权益转让人信息以附件形式展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均认可附件的法律效力。

11.3若本协议约定的应收租金权益转让业务被相关监管机关叫停,甲方应立即按照本协议5.2条约定的回让对价金额向乙方支付款项,支付后本合同予以解除。

本协议与甲方之前确认的《应收租金权益转让与受让协议》范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__



协议生成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